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3-26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廖喜張 小蠻腰若隱若現隱身在灰霾中。信息時報記者葉偉報 攝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廖喜張) 遲到了兩年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昨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據悉,該條例曾於2012年3月提交一審,但後因上位法修改暫時延遲了審議。修訂草案中新增加了“污染者擔責”原則,強調排污者是環境安全的責任主體。為應對全省較為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修訂草案中還增加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內容,明確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時,應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駕駛、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污染環境成本應由排污者承擔
  遲到了兩年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昨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中列出排污者對其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的7項職責,如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環境保護崗位工作人員的責任;加強內部環境保護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檔案;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和環境風險防範機制,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等。
  根據省人大環資委的意見,對超標排放的,應當先停止排放行為,防止造成更大的環境損害,然後再採取措施確保污染物達到規定標準,並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而為避免出現排污者污染環境卻由政府“埋單”的情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因排污者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
  逾期不改正可按日連續處罰
  為強化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查處,防止“以罰代刑”,增加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根據修訂草案中完善的按日連續處罰制度,“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袁峻解釋,一個違法排污的行為,如果按照現有的法規可能只能罰款10萬元,但是按照修訂草案中的規定,如果罰款之後還不改正的話,就可以每天罰10萬,一直罰下去。
  大氣重污染應停駛部分機動車
  對於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佈空氣重污染的預警信息,並按照預警級別實施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駕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原標題:大氣重污染學校停上戶外體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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