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宗訴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的行政訴訟案件昨日開庭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廖蔚、李洪潮報道:小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業主怨聲載道,消防部門要求物管公司進行整改,因行政處罰糾紛,東莞市某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東莞市公安消防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今年受理的首宗起訴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的行政訴訟案件。
  物業公司:
  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案涉新天地華庭小區的消防安全問題已困擾業主多年,業主曾就此向媒體求助、向網絡問政平臺市長信箱反映,媒體也曾進行過相關報道,但事情仍未徹底得到解決。
  今年1月8日,東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隊接到群眾投訴後,聯合橫坑派出所、良平社區等單位到小區進行消防檢查,發現水泵房有一臺水泵啟動不正常、室內消防栓部門無法正常出水、沒有壓力,室內消防栓未保持完好等情況,對原告進行處罰20000元,並責令原告於5日內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不停喊冤:“接到整改命令後,對於消防檢查存在的第1項和第3項問題已經進行了整改,但第2項確實無力整改。”物業管理公司理由有三:稱首先是歷史遺留問題,不應由原告承擔主要責任,小區的消防設備在物業管理公司接手前一直處於癱瘓狀態,這是原開發商等方面的責任,消防大隊在小區消防設備癱瘓的情況下,還給出了驗收合格書,導致了開發商推諉責任。
  其次,原告接管該物業後,先後跟業委會、開發商進行溝通,並請求房產管理局使用專項維修基金,均未果。
  最後,徹底整改消防設備需要大量資金,已遠遠超出日常維護的範疇,物業公司無力承擔。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東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
  消防局:
  內部約定不能免責
  公安消防局答辯稱: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的內部約定,不能免除其維護公共設施的法律責任,因履行行政處罰造成的損失可向開發商等主體進行索賠;關於整改期限,考慮到原告的現實情況,如果原告認為在5天內無法完成,可以向消防局反映,可以按照相關的程序對該特殊情況進行寬限處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視頻、消防監督檢查現場記錄及相片、詢問筆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證據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消防問題整改不到位 物管受罰狀告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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